郴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9〕123号)精神,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在郴州市辖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郴州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郴的郴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
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条 扶持范围和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经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财政部门的审查,可给予以下项目的补贴:
(一)实行开办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可给予一次性的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实行所得税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0元。
(三)实行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经营场地用于自主创业的,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按租赁费50%给予补贴,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按规定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全额贴息。
(五)实行还贷补贴。对自主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5万元。
(六)实行创业成功奖励。每年对拉动就业明显、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利税较多、影响比较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给予10000元奖励。
以上补贴项目可以同时享受,但补贴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各项补贴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申请
符合扶持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年9月到其创业所在地社区办理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手续,填写《郴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高校毕业证;
4、居民身份证;
5、创办企业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号;
6、申请所得税补贴的还需提供纳税单;
7、申请房租补贴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缴纳房租证明;
8、申请还贷补贴的还需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证明和小额担保贷款合同;
9、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需提供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缴费清单。
10、所提交资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市人社局、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由县人社局存底)
第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其原始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查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原始资料交社区退还本人,统一填写《郴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将申请资料和《花名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市劳动保障局网上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无举报的,由市财政部门对《审批表》进行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年末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缩减扶持对象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
因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及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创业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审查。
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