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左先生来信表示:我和目前的公司当初在签劳动合同时,合同上明确写着“享有正常假日”的条款。可在实际工作中,长期难有节假,有时数月都没有一次正常的假日休息,甚至还连月加班到晚上11点,而这期间没有任何的物质补偿。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可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依此请求劳动仲裁?若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呢?
专家: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企业长期存在严重超时用工?穴经常加班至晚上11点?雪及数月无休息日?穴每周7个工作日?雪等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赔偿。如需更详细地了解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可电话咨询所在区县的政府劳动部门及相关网站。信报记者郑江
如何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出场专家:吴世峰东方慧博公司人事政策专家
读者余先生来信表示:我在一家合资家具公司工作,已工作了10年,从事售后安装兼驾驶员。公司以“多劳多得”的形式支付我工资,可是工作总是超时,有时加班从早晨4:30至夜里11点,有时整天没有休息。目前,从3月至6月,单位一直拖欠我的工资,加上因为老加班我精神上也有些承受不了,所以有辞职的打算。请问我如何能有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
专家:首先,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是不对的,您可以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应得的加班工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